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公布

(2023年10月16日) 来源:潍坊日报
放大   缩小   默认
  本报讯 (潍坊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窦圆娜)10月15日,记者从相关部门获悉,近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发布,我省确定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也随之调整。
  调整后的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200元、2010元、182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22元、20元、18元。其中,我市潍城区、寒亭区、坊子区、奎文区、诸城市、寿光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2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22元;青州市、安丘市、高密市、昌邑市、临朐县、昌乐县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01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20元。
  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23年10月1日起执行。
  《通知》要求,各市、县(市、区)要进一步加强对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要依法查处,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