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的有关规定,潍坊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接受常祖领同志辞去潍坊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潍坊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于新华、马永军、刘冰、李永光同志辞去潍坊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报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刘冰、李永光同志担任的潍坊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委员职务相应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