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再次调整
工伤保险三项定期待遇

(2023年10月17日) 来源:潍坊日报
放大   缩小   默认
  本报讯 (潍坊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窦圆娜 通讯员 冯汉中 辛颖)10月16日,记者从市人社部门获悉,近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转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2023年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的通知》,明确自2023年1月1日起,继续提高我市部分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这是我市自2005年起,连续19年调整工伤保险三项定期待遇标准。
  调整范围。2022年12月31日前,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中,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经批准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含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退休后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我市原破产企业致残程度五至六级已办理退出生产岗位手续,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定期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此次一并参加调整。
  调整标准。伤残津贴:符合条件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我市原破产企业致残程度五至六级且已办理退出生产岗位手续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定期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分别按175元、165元、155元、145、135、125元的标准增加。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的生活护理费每人每月分别为3535元、2828元、2121元。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61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46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