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中的“工资”知识

(2023年11月19日) 来源:潍坊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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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工伤保险条例》中提及了“工资总额”“本人工资”“停工留薪期”等关系到“工资”的表述,不少工伤职工在领取工伤待遇时,想核定自己收到的相关待遇是否准确,却对相关标准里出现的各类与“工资”相关的说法拿不准,不知道这些工资的表述都是什么意思。11月16日,潍坊市社保中心工作人员对此进行详细介绍。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提到,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工资总额主要与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有关,是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市社保中心工作人员说。
  市社保中心工作人员表示,《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待遇,都是以本人工资为基准计算的。需要注意的是,本人工资并不一定是本人实际工资,而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所以如果工伤职工收到的待遇比预期要低,就要注意核算本人工资是否超过了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
  《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的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都是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进行计算的。实际中,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般会是以政府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
  对于职工普遍关心的工伤后在停工留薪期间工资如何发放的问题,市社保中心工作人员表示,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停工留薪期指的是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并不是说发生了工伤,就必须休息治疗12个月,停工留薪期的长短是根据《山东省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来确定,需要延长的,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市社保中心工作人员说,有的单位会按照病假工资或最低工资给停工留薪期内的工伤职工发放工资,这是不合理的,需按照原工资福利待遇为职工发放工资。
  (潍坊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窦圆娜 通讯员 辛颖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