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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工伤保险费 “偷工减料”不可取

(2023年11月23日) 来源:潍坊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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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了工伤保险,发生工伤就有了保障,但实际工作中,一些用人单位出于降低成本、怕麻烦的考虑,会与职工签订各种协议或声明,拒绝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殊不知,多数情况下,这些协议或声明是无效的,职工发生工伤后,不仅会导致职工权益受损,而且由于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相关工伤保险待遇只能由用人单位承担。
  《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工伤保险是为了保障职工在工作中受到事故伤害时,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也是法律明确规定的用人单位和职工的义务,并不能由用人单位和职工通过自由约定变更或者放弃。而且在《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11月22日,市社保中心工作人员表示,一些用人单位为了规避赔偿责任,经常让职工签订工伤免责条款,约定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概不负责,实际上这样的工伤免责条款是一种违反法律规定的条款。
  《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以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无效。《社会保险法》中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市社保中心工作人员表示,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即使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免责声明,职工发生事故后,用人单位仍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有些单位甚至通过胁迫等手段与职工签订工伤赔偿私了协议,这些同样是不可取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职工有权申请变更或者撤销用人单位通过胁迫等手段签订的工伤赔偿私了协议,此时用人单位仍需按照相关规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倘若用人单位随意降低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将会直接导致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受到影响,对企业而言,同样是弊大于利。”市社保中心工作人员提醒,为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同时避免加大用工成本,用人单位应依法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
  (潍坊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窦圆娜 通讯员 辛颖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