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基本知识

(2024年04月24日) 来源:潍坊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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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著作权人包括:
  作者;其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
  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视听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三、著作权的特点:
  (一)作者因创作作品自动产生著作权,不必履行登记、注册手续;
  (二)专有性,即除权利人同意或法律规定外,任何人不得享有或使用该项权利;
  (三)地域性,即除加入国际公约或缔结双边协定外,一个国家法律所保护的某项权利只在该国范围内发生法律效力;
  (四)时间性,即法律对各项权利的保护,除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性不受保护期的限制外,其他权利都有一定的有效期限。
  四、著作权人享有哪些权利?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著作权法中的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著作权法中的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五、著作权包括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具体是: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六、构成作品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必须具有独创性;必须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创作;必须是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
  七、关于作品原件所有权与著作权:
  取得作品原件的所有权,不等于就一概取得了该作品的著作权。例如,某画家将其所创作的一幅国画卖给某收藏家,就《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各项财产权利的归属,画家可以与收藏家进行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收藏家对该画没有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该画的著作权仍然属于创作该画的画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