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山东华昊市政园林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债权出让人李志远与债权受让人山东亿鑫园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现就债权转让事项正式通知贵公司:
一、债权转让情况
1.李志远已将其对贵公司享有的德州市天衢新区绿化品质提升工程第二部分(四标段)项目剩余工程款的债权,以及与该债权相关的全部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逾期付款违约金、资金占用利息、损害赔偿金、追索债权产生的合理费用等相关权利),全部转让给山东亿鑫园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2.债权受让人基本信息:名称:山东亿鑫园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3MABU5RMY3P。
二、债权转让效力及履行要求
1.本通知书送达贵公司之日起,上述债权的转让即刻生效,山东亿鑫园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取代李志远成为贵公司该笔债权的唯一合法债权人,享有对贵公司主张全部债权及相关从权利的合法权益。
2.自本通知生效之日起,请贵公司直接向债权受让人山东亿鑫园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履行上述剩余工程价款的全额支付义务,将款项支付至该公司指定银行账户(银行开户名称:山东亿鑫园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账号:37050184790100002077,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云支行),不得再向原债权人李志远履行任何与该债权相关的付款义务,否则贵公司需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及经济损失。
三、其他说明
本通知书系原债权人依法履行债权转让通知义务的正式法律文书,具有不可撤销的法律效力,贵公司签收或收到本通知书后,即视为知晓并认可本次债权转让的全部内容,需按本通知要求履行相应义务。
特此通知!
通知人(出让人):李志远
2026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