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建立的根本目的是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而国家作为工伤保险坚实后盾的同时,用人单位也有着必须要承担的义务。同时,职工在享受工伤保险权利的同时,也有义务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预防职业伤害的发生。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这是用人单位应尽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市社保中心工作人员表示,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当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同时,要认真履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义务,如果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当如实提供鉴定需要的材料,遵守劳动能力鉴定相关规定,按照要求配合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市社保中心工作人员说,对于用人单位和职工而言,都有配合劳动能力鉴定、协助对工伤事故的调查核实的义务。
市社保中心工作人员表示,企业按照规定支付应由单位支付的有关费用和工伤待遇,这是企业应承担的工伤保险义务中最重要的一条,与工伤职工的权益和生活保障息息相关。对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用人单位,不仅会责令其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还要加收滞纳金。“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工作人员说,对企业而言,参加工伤保险实际上是在为企业“减负”,为企业规避风险。
此外,对于职工而言,治疗工伤时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要积极配合医疗救治,工伤职工拒绝治疗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潍坊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窦圆娜 通讯员 辛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