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涉及用人单位和受伤职工等多方面的利益,工伤事故千差万别,为了更好地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工伤认定的时限、流程、遇到争议如何处理等,相关法律法规都进行了明确。日前,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工作人员对此进行了梳理。
知识点一:
工伤认定需在什么期限内提出申请
用人单位一方的申请时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特别注意: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中规定,如果单位没有在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劳动者一方的申请时限: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特别注意工会组织也是可以申请的。
超过1年申请期限的特别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不可抗力,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属于用人单位原因,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
知识点二:
工伤认定需提交什么材料
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知识点三:
社保部门要求多长时间受理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知识点四:
多长时间内作出工伤认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知识点五:
不服工伤认定结论怎么办
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工作人员提醒,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是可以选择的,这里的行政复议不是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实务中有些单位为了拖时间通常选择先复议再诉讼,劳动者为了省时间可以不复议直接诉讼。
知识点六:
对劳动能力鉴定有异议如何处理
工伤职工经过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如果认为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其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不再具有可诉性。
此外,如果工伤职工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停止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知识点七:
对工伤保险待遇存异议怎么办
职工因工伤保险待遇与用人单位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保险待遇争议后,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工伤职工或用人单位任何一方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如果职工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生了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就不属于劳动争议,职工可以通过申请复查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方式处理。(潍坊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窦圆娜 通讯员 冯汉中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