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发生工伤后这些事项要注意

(2023年11月27日) 来源:潍坊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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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些职工在发生工伤后经治疗重返工作岗位后不幸再次发生工伤,除及时就医外,职工还应该怎么办,工伤保险待遇又该如何进行申请?11月23日,市社保中心工作人员针对职工再次工伤后的一些注意事项进行介绍。
  工伤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是指工伤职工遭受两次或两次以上的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前次工伤事故造成的伤情经治疗情况稳定重返工作岗位后,再次遭受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导致了新的伤病情。
  “虽然职工在发生前次工伤后,用人单位或职工本人等已经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了工伤认定,但前次工伤认定申请只针对前次工伤事故,与新发生的工伤事故无关。工伤职工再次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仍需要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以判断职工受伤或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市社保中心工作人员提醒,除了再次申请工伤认定外,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为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依据,再次发生工伤的职工经治疗伤情稳定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仍可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将根据伤情重新评定伤残等级。
  在工伤保险待遇领取方面,工伤职工再次发生工伤,经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后,可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停工留薪期待遇、工伤康复待遇、伤残待遇等。“一些职工可能有疑问,自己发生了两次工伤,第一次工伤被鉴定为六级伤残,第二次工伤被鉴定为五级伤残,是不是应该享受双份伤残津贴,这是不可以的。工伤职工再次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稳定后,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定伤残等级,并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相应的伤残待遇。”市社保中心工作人员说,根据《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规定,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第三十七条规定领取相关待遇时,按照其在同一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的最高伤残级别,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也就是说,如果工伤职工再次受到工伤,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也不能重复享受两次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市社保中心工作人员表示,在日常工作生产后,企业和职工要时时绷紧“安全弦”,提高工伤预防意识,做好安全防护举措,降低工伤事故与职业病发生率,提升企业工伤预防水平,实现关口前移、防患未然,推动工伤预防由“事后补偿”向“事前预防”转变,保护职工的人身安全,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潍坊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窦圆娜  通讯员 辛颖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