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汲淑艳
基层老年协会是在社区和村区域内老年人自愿组织并按相关规定登记成立或备案的社会组织。按照现行政策法规,基层老年协会的职责主要包括维护社会治安、环境保护、关心下一代、传播科学文化知识、宣传贯彻老年法律法规、调解家庭纠纷和公益慈善等。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坚持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建立这一乡村治理新体系的关键是补齐“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短板”。显而易见的是,不可能各种组织“齐头并进”,而是要选择社会基础广泛、组织成本低、能起到枢纽作用的社会组织作为切入点,相比较而言,老年协会是理想的“抓手”。
第一,老年协会可以在“社会协同、公众参与”中起枢纽作用。“家家有老人、人人都会老”,老年组织具有广泛的社会基础和强大的村情民意吸纳功能。从一些地方的实践来看,老年协会并不是一种单纯的老年人自娱自乐的组织,也不是单纯的维护老年人权益的维权组织,而是联系红白理事会、兴趣团体、联村组织等的“枢纽”组织,具有较为广泛的“关联性”和动员能力。
第二,老年协会的功能具有广泛的正外部性。老年组织在参与和介入社区公共事务时通常借助于伦理道德的规范作用,这可以有效提高乡村德治水平,有利于建构法治、自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机制。老年协会在处理邻里纠纷、维护社会治安等方面有独特优势,是建设平安乡村的重要力量。老年人是文化传统的主要传承者、守护者,可以在传承和推动优秀农耕文化遗产合理适度利用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老年协会还可以发挥自我教育功能,有效抵制邪教在农村的传播。
第三,老年人的组织成本较低。按照现行政策,基层老年协会只需要在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备案,门槛较低,会员人数等条件也比较容易满足。老年人最关心村里的安稳与发展,熟悉村情,时间充裕,具有一定的传统权威,便于开展组织活动。
农村基层老年协会建设应做好几个方面的结合。
一是与“新乡贤”参与村庄治理相结合。“土生土长”的老年农民往往缺乏足够的组织、领导才能,回乡养老的退休干部、教师担任村老年协会负责人又可能因为“不是村民”而缺乏加入村老年组织的合法性。为了解决这个矛盾,一些地方的老年协会聘请这些见过世面的老年“新乡贤”担任顾问,对推动老年协会建设和乡村治理起到了重要作用,这些经验值得推广。
二是与“积极老龄化”相结合。“积极老龄化”是2002年世界卫生组织提出的全球应对老龄化问题的基本理念,在我国2012年新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3年《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和2016年发布的国家“十三五”规划纲要中都有所体现。“积极老龄化”强调重视老年人自身社会价值,促进其参与社会、经济、文化、精神和公民事务,为国家、社区、家庭及其本人的发展作出积极贡献。应当通过提高老年人的组织化水平向他们赋权赋能,既有效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也能用好“银色力量”,为世界“积极老龄化”贡献中国智慧。
(作者单位:昌邑市委党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