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问答为职工答疑解惑

(2022年10月14日) 来源:潍坊日报
  □潍坊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窦圆娜
      通讯员 辛 颖

  工伤保险是职工安全的一把“保护伞”,能够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自由职业者能自己缴纳工伤保险吗?发生工伤时未参保怎么办?团建时受伤算工伤吗……近日,记者了解到,伴随着我市工伤预防宣传的普及,市民对于工伤预防知识越来越关注,也提出了一些比较关心的问题,对此,潍坊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工作人员进行了解答。
  问:没签劳动合同,发生工伤就不能索赔?
  答: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所以因工受伤时,劳动者可以提供工作证明、工资表、工作证、登记表等相关材料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也可以认定为工伤。
  问:职工在两个用人单位同时就业,发生工伤后,由哪个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答:《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问: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是多少?怎么发放?
  答: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有关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其中,《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问: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由谁来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问:久坐办公室,得了颈椎病和腰间盘突出,算职业病和工伤吗?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患职业病的职工可认定为工伤。《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对我国职业病的范围做了明确的规定,颈椎病、腰间盘突出等疾病不在职业病范围内。
  问:自由职业者能自己缴纳工伤保险吗?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问:参加单位在工作日组织的团建活动受伤,可以认定工伤吗?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了认定工伤的情形,参加工作日组织的团建活动受伤是否可以认定工伤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关键看团建活动和工作有无关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中第四条规定:职工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中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视为工作原因,但参加与工作无关的活动除外。
  实践中,比如参加单位组织的运动会等文体活动是单位安排的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利益的正当活动,可以被认定为工伤。比如单位同事间聚餐、娱乐等与工作不相关活动中受伤的,一般不能认定为工伤。
  最后,潍坊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工作人员表示,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不管用人单位是否有过错,都须依照法律、法规对受伤害的职工承担赔偿责任,不因无过错而免责。其中,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政策规定共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政策规定支付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