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发布
环境污染犯罪司法解释

(2023年08月11日) 来源:潍坊日报
放大   缩小   默认
  据新华社北京8月9日电 (记者 齐琪 冯家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9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污染环境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环境数据造假行为的处理规则等作出明确规定。
  根据修改后的刑法规定,司法解释明确对具有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资源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物种栖息地、生长环境严重破坏等情形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推动形成对环境污染犯罪的强大震慑。
  针对环境数据造假行为,司法解释明确,对承担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温室气体排放检验检测、排放报告编制或核查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适用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并对定罪量刑标准作出明确,推动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