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惩涉税违法行为
促进依法诚信纳税

(2023年11月15日) 来源:潍坊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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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以来,潍坊市税务局严格落实《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的规定,持续推进失信联合惩戒与守信联合激励。根据最新的数据,今年1至8月份,我市列入税收“黑名单”的数量同比明显减少,在助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方面发挥了成效。对符合以下11种情况的,潍坊市税务局将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并对社会公布,采取联合惩戒措施,纳税信用直接变为D级,实施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
  一、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100万元以上,且任一年度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的,或者采取前述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欠缴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的;
  三、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四、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
  款的;
  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六、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00份以上或者金额400万元以上的;
  七、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
  八、具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发票等行为,在稽查案件执行完毕前,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的;
  九、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100万元以上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十、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100万元以上的;
  十一、其他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大的税收违法行为。
  同时,潍坊市税务局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的规定,也切实强化纳税人缴费人权利保障,鼓励失信主体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比如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缴清(退)税款、滞纳金、罚款,且失信主体失信信息公布满6个月的;失信主体破产,人民法院出具批准重整计划或认可和解协议的裁定书,税务机关依法受偿的;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期间,因参与应急抢险救灾、疫情防控、重大项目建设或者履行社会责任作出突出贡献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提前停止公布失信信息。
        (董建沅 丁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