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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执行新标准

(2022年11月18日) 来源:潍坊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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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潍坊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窦圆娜)近日,记者从潍坊市职工长期护理保险服务中心了解到,根据国家、省关于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工作的部署安排,自今年11月1日起,我市执行《国家医保局办公室、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试行)>的通知》的失能等级评估标准,经认定失能等级为2、3、4、5级的参保人员,按照我市职工长期护理保险相关政策享受护理待遇。
  申请:参保人员由其家属登录潍坊市医疗保障局官网下载《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自评表》进行自评。自评等级达到C级、D级、E级、F级、G级的,家属将参保人员的身份证、《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自评表》、《长期护理保险等级评估申请表》和住院病历复印件或有效诊断证明报送至选定的定点护理机构。
  受理:定点护理机构收到申请后,核实申报材料和失能等级结果。申报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家属需补齐的材料;材料齐全,失能等级结果不符合C级、D级、E级、F级、G级的,定点护理机构不予受理并做好解释工作;材料齐全、失能等级符合C级、D级、E级、F级、G级的,定点护理机构2个工作日内将材料报送至结算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
  评估:结算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收到材料后,组织失能等级评估工作,选派定点评估机构进行现场评估。定点评估机构随机抽取2至3名评估人员于5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评估,评估全过程应有家属陪同。评估人员应询问相关信息,进行必要的体格检查,并如实做好记录和视频采集,根据《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表》进行评估。
  送达:定点评估机构应在现场评估后2个工作日内,根据《长期护理保险综合失能等级划分表》评估失能等级,提出审核意见,出具《长期护理保险等级评估结论书》,及时送达结算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和定点护理机构。对于失能评估结论为中度、重度的参保人员,结算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及时通过职工长护保险信息系统为参保人员办理备案,定点护理机构2个工作日内为参保人员办理建床手续,并将《长期护理保险等级评估结论书》送达参保人员家属。
  复核:参保人员或家属对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在3个月内向结算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提出复核申请。结算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在接到复核申请后,组织相关评估专家进行复核,出具《长期护理保险等级评估结论书》,得出的结论为最终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