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工伤待遇 莫忘劳动能力鉴定

(2023年11月10日) 来源:潍坊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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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生工伤后,必须要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吗?”“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后,能享受哪些工伤保险待遇?”11月7日,潍坊市社保中心工作人员提醒,劳动能力鉴定的结果与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息息相关,符合条件的工伤职工一定不要忘记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
  市社保中心工作人员表示,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此外,根据《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又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从评定伤残等级的次月起,享受因工伤残待遇。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提供工伤职工的病历、报告单等有关材料,并到指定机构进行伤残等级和护理依赖程度鉴定。”工作人员说,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据介绍,劳动能力鉴定后能享受的待遇主要分为一次性待遇和定期待遇两大类。在一次性待遇中,被鉴定为伤残等级一级至十级的工伤职工,以本人工资为基数,可分别享受27个月至7个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被鉴定为五级至六级伤残等级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定期待遇主要包括生活护理费和伤残津贴。其中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伤残津贴方面,被鉴定为伤残等级一级至四级的工伤职工,保留劳动关系,退出生产岗位,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以本人工资为基数,一级90%、二级85%、三级80%、四级75%。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被鉴定为伤残等级五级至六级的工伤职工,保留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放伤残津贴,标准分别为本人工资的70%和60%;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发放。
  (潍坊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窦圆娜  通讯员 辛颖)